近日,四川省卫健委印发的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显示,四川将取消生育登记的结婚限制和生育数量限制。
这就意味着,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未婚生育的女性同样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等服务,未婚生育的孩子也能更加方便地进行户口登记、升学、就业等。
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杨成钢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限制的取消不仅对于人口统计管理非常重要,同时是对于非婚生育主体权利的保障。
不止四川,广东、陕西等地也同样取消生育登记的某些限制,平等地为女性提供优质的生育服务。
生育登记取消限制
近日,《管理办法》印发,新版办法与旧版相比,其主要修订内容在于取消生育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取消办理生育登记时的生育数量限制、简化生育登记的要求以及增加信息共享的要求。
#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的话题也在1月30日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其实,生育登记并非“上户口”,但解除生育登记中的限制,可以帮助未婚妈妈和多胎妈妈享受包括生育津贴在内的多项生育保险待遇,也可以帮助建立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
杨成钢认为,既然选择生育就是一种已经发生的事实,是事实就应该记录下来,“生育登记是人口统计管理中一个非常必要的手段,生育登记也应该回归到这一点。”
四川卫健委在解读《管理办法》时也提及,取消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是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其实对于生育登记限制的取消,与2021年6月印发的《中央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
该决定中不仅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还提出要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
事实上,四川不是第一个在生育登记中取消婚姻限制的省市,广东、陕西、安徽等地也在2022年发布或征求意见的相关管理办法中取消生育登记的某些限制。
具体而言,广东省强调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不与计划生育和婚姻状况挂钩;陕西省也明确除夫妻外的其它情形生育子女同样可以进行生育登记;安徽省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中提及,办理生育登记时不再受生育子女数量和结婚登记的限制。
保障非婚生子的权利
取消生育登记时的结婚限制,并非鼓励非婚生育,而是保障非婚生育的妇女与孩子的基本权利。
在杨成钢看来,非婚生子可以进行生育登记不仅能够保障女性获得生育保险等服务,还意味着承认孩子社会权利,方便进行户口登记、升学、就业等。
“这是在保障女性和孩子的基本权利。我们的文化传统和社会风俗都更加主张婚内生育,但每一个孩子都是生命个体,都应该拥有一些基本的社会权利,非婚生子不应该成为惩罚这些孩子的原因。”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家庭处接线工作人员曾向九派新闻记者解释时也表示,办理生育登记,是为了保证妇幼服务更好地开展,保障相关部门对当地人口的有效监测。《管理办法》并非鼓励不结婚生孩子,而是为了保证“未婚先孕”人群的权益,让其进行生育登记后就享有一些妇幼保健的服务。
事实上,随着社会文化的开放,非婚生子的部分主体成为一些不想步入婚姻但选择生育的女性。
杨成钢认为取消生育登记的限制对于这一部分女性会有生育意愿的影响。“这种判断较为主观,但也有一定的客观基础,尤其是中国的未婚同居率、晚婚率、不婚率都在上升,非婚生育的母亲也会相应的增加。”
根据《中国婚姻家庭报告2022版》,中国结婚率从2000年的6.7‰上升到2013年的9.9‰,随后逐年下降,2020年结婚率下降到5.8‰;初婚人数同样在2013年达到2385.96万人的峰值后持续下降,2020年下降到1228.6万人,比2013年下降48.5%。
而中国的未婚同居率在不断上升。根据2018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出生队列为1980-1984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30.33%,女性为26.79%;出生队列为1985-1989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37.99%,女性为33.13%。
存在非婚生育的现象已经是事实,非婚生育的女性也随着未婚同居率、晚婚率、不婚率都的上升存在增多的可能性。
因此,取消婚姻登记的限制后,并非鼓励非婚生育,“但能为越来越多非婚生育的女性和孩子提供一种包容与权利保障”,杨成钢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