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 …… 日前,市政府网站发布了《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16 年 12 月 13 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 143 号公布,2019 年 2 月 19 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 159 号修正的《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办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合法生育三个以内子女的,可以在计划怀孕时或者怀孕、生育后,持夫妻双方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属于流动人口的,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提倡孕前或者孕早期三个月内办理生育登记,尽早享受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
卫生健康、公安、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联合办理。
女方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护理假
根据《办法》,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办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其他优待措施,进一步为生育夫妻提供福利保障待遇。
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照料陪护,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
《办法》提出,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采取下列生育、养育、教育支持措施: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纳入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就业培训公共服务,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平衡职工工作和家庭关系;监督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待遇,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其他有助于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的支持措施。
公共场所应按规定配置母婴设施
《办法》指出,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将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并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支持各类幼儿园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鼓励和支持培养托育服务专业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能,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相关专业。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为孕妇休息、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逐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办法》提出,逐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在生活保障、救助扶助、养老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扶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确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依法享受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现存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且均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的,年满六十周岁后,由市及区(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九百六十元的奖励扶助。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子女且均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的,享受下列待遇:现无存活子女的夫妻,女满四十九周岁的,给予夫妻每人一次性抚慰金;给予每人每年市级规定标准的扶助金,赠予住院护理补贴保险;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含三级),不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满四十九周岁的,给予夫妻每人每年市级规定标准的扶助金,赠予住院护理补贴保险;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含三级),有再生育能力和意愿的夫妻,提供再生育咨询;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再生育或者收养的,给予一次性扶助金;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夫妻死亡的,免除基本殡葬费用。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的,自生育的下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及有关待遇。
《办法》还明确了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的待遇、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享受的待遇,以及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的服务等具体内容。
半岛晨报、39 度视频首席记者黄凤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