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有关60岁中通快递分拣工凌晨在岗位上猝死的消息,引发网友热议。宁波人社局因“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的说法,也成为争议焦点,而在银发经济愈加受到关注的背景下,高龄劳动人员权益如何保障也愈加受到关注。
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杨川平律师向金融投资报记者表示,“如要按照工亡流程处理,则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原则上认定工伤需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绝对导致劳动关系终止。”
60岁快递分拣工猝死引热议
近日,浙江宁波一名60岁老人在中通快递分拣中心工作时,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生前没有遗传病和基础疾病。期间有报道指出,宁波中通公司否认因工死亡,愿意赔付意外保险金额,额外给予几万块丧葬费和人道主义费用。
对此,中通快递回应称,“对于网点员工的意外离世深感痛心。目前,警方已经介入处理,浙江省管理中心高度重视,成立工作小组,会以合法合理为基础,与家属协商相关善后事宜。”随后有报道援引宁波市人社局回应称,有关部门一起跟家属、中通公司达成了一致,工伤认定是有条例的,够得上条例就按工伤,够不上条例的就跟公司达成一致。
不过,引发争议的还有随后一则话题,宁波市人社局针对此次事件指出,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60岁以上人群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退休不属于劳动者,参加商业保险的按商业保险赔偿;另一种是没有养老金,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人群需要认定是否为工伤,如果是将按照正常流程赔偿。
这一说法令不少网友费解,“60周岁既然还在工作,为什么不属于劳动者范畴?”“是雇佣关系就应该算工伤吧?”等疑问相继发出。
环球时报前总编辑胡锡进也在微博评论称,“高度怀疑宁波人社局这一回应的专业性,它与视频展示的死亡情景对不上,与这个社会的常识和常理对不上。这一解释像是宁波人社局一工作人员接受电话采访时说的话,该人员未必很了解事情,回答也未必经过了深思熟虑,而且我们不知道这段回应是否有上下文。劳动的人因为60岁了就再不属于劳动者,这显然不是‘法律语言’。希望宁波人社局重新做出正式回应。”
有分析人士指出, “不属于劳动者范畴”的说法并不严谨,因为法律规定只有不得聘用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而其他不论年龄如何,参与劳动就自然属于劳动者,最多就是年龄高于60周岁的劳动者,不一定都具备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认定较为复杂
那么,高龄劳动人员的工伤认定通常涉及哪些问题?据介绍,工伤认定通常针对的是工伤保险,背后涉及劳动关系,而高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则较为复杂。
“如要按照工亡流程处理,则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原则上认定工伤需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杨川平向金融投资报记者分析称。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换言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绝对导致劳动关系终止,也不一定能够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且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各地区裁判原则各不相同,有的地区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认定劳动关系终止,有的地区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一律认定为劳务关系。
那么,60岁以上劳动人员就业,如何才能大致判断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杨川平表示,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整体可以结合以下情况进行判断:
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不可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则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退休继续工作的,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再进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则视为劳务关系。如用人单位已办理参保,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应规定处理。如没有参保,则只能按照《民法典》等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高龄人员权益如何保障?
事实上,近年来超过退休年龄仍继续工作的老年人不在少数。
2019年年底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发布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有10.2%的老年人还在从事有收入的工作。 城镇老年人中有9.7%仍在工作,农村老年人中有10.6%仍在工作。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 指出,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这一背景下,此次事件中的60岁分拣工既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却可能无法依据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自然让人难以从情理上接受,随后引发热议也属正常。
但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高龄劳动人员工作期间受伤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在探索扩大覆盖面。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中,人社部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作出了解释,并通过《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的规定明确:“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资料显示,部分地方近年来也相继放宽了工伤保险待遇范围。2020年12月,广东省出台规定,将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2019年4月,浙江省衢州市在《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提到,用人单位聘用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退休返聘人员期间,可为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
杨川平表示,工伤保险系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是国家强制实行企业必须参加和购买的保险,企业无法单独购买工伤保险。企业如果为了降低风险或者增加职工福利,可以单独购买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