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外汇局海南分局、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余额管理制试点办法》,探索QFLP余额管理制,进一步便利外资投资海南自贸港。
《QFLP余额管理试点办法》的目标任务为:围绕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试行QFLP余额管理制,更好地将外资“引进来”,让海南成为外资投资海南、投资中国的门户,拓宽外资跨境投融资渠道。同时,为海南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试点区域扩大至全省夯实基础。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凭相关文件发起成立试点基金,其募集的境内外资金可在境内用于以下支出:(一)非上市公司股权;(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等,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