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城市论坛 财经 安徽:对零售、旅游等行业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上半年房产税(附全文)

安徽:对零售、旅游等行业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上半年房产税(附全文)

3月8日,安徽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的若干政策举措》,围绕财税支持、金融服务、投资消费、政务服务等方面出台30条干货满满的政策,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平稳健康运行。政策举措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其中提到,深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减征“六税两费”。落实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的优惠政策。

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3至6个月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政策,并免收在此期间产生的滞纳金。

附: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的若干政策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持续深化“一改两为”,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推动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努力实现全年预期目标,现提出以下政策举措。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深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减征“六税两费”。落实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的优惠政策。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法定最低标准征收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等车辆车船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进一步降低涉企收费。水土保持补偿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费按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费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水资源费省级部分按80%收取。中小微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90%收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他部门所属国有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对住宿餐饮业小微企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用按80%收取,对全省小微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费用按80%收取,对全省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对进出合肥港、芜湖港、蚌埠港、安庆港和马鞍山港的合法装载ETC套装集装箱运输车辆,对服务合肥国际陆港中欧、中亚班列的合法装载ETC套装集装箱运输车辆,在规定的收费站点通行,给予省内高速公路实际通行费五折优惠。对安徽交通卡ETC套装货运车辆,以及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安徽交通卡ETC套装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省内高速公路实际通行费八五折优惠。船闸收费继续执行下调10%政策。(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药监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等)

3﹒切实降低用工用能成本。对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36个月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政策,并免收在此期间产生的滞纳金。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实行“零投资”。(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用户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可采用低压接入,对有电力增容需求的企业,提供用电绿色通道服务。(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4﹒积极支持援企稳岗扩岗。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实施降低社保费率、稳岗返还等政策。强化企业服务用工保障,深入推进“三级三方服务千企”活动,常态化开展“2+N”招聘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16至24周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健全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核定。(责任单位:省医保局)

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5﹒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继续加大支持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续贷投放力度,2023年新增小微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2022年,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累放金额同比增长20%。推广中期流贷新模式,2023年中小微企业中期流贷余额增长30%。(责任单位:安徽银保监局)设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支持新增小微企业贷款2000亿元以上。新增新型政银担业务放款1200亿元以上,平均担保费率低于1%。(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落实中央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给予等额再贷款支持和2.5个百分点贴息。(责任单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

6﹒创新金融服务模式。依托羚羊等工业互联网平台,整合政府涉企静态数据和动态生产经营数据,开展“平台+数据+金融”模式创新,赋能民营和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推广“亩均英雄贷”金融服务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对亩均效益A类企业给予纯信用贷款,对“亩均英雄白名单”企业给予中长期贷款支持。(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建立民营制造业、中小微服务企业融资“白名单”,力争“白名单”授信企业数占比达80%,2023年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线上融资30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推动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7﹒推动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实施企业上市“迎客松行动”计划,新增上市企业30家以上。(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在各地奖励基础上,省财政继续对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400万元奖补。企业首次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一次性奖补10万元,在创新层挂牌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板”挂牌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对在“科创专板”挂牌并股改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提升创新驱动发展效能

8﹒支持科技创新重大平台建设。2023年,省财政统筹安排25亿元,支持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对新组建的或重组挂牌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1000万元补助,对首批试点示范的给予3000万元补助,对核心团队的依托单位给予2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支持科大硅谷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成果示范应用等,支持中国科大科技商学院开展高水平师资招引、课程开发等。推动科大硅谷与各市联动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合肥市人民政府)

9﹒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建设。统筹设立10亿元省科技攻坚专项资金,支持十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培育等重大技术需求。(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引导金融资源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重点领域,科技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增量不低于20%。(责任单位:安徽银保监局)扩容升级孵化器等创业平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0﹒全面开展创新创业。大力招引境内外高层次创业团队,全年支持高层次创业团队1000个左右、1万名以上科研人员创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统筹整合各类创新创业资金,重点用于多元创业活动、创业路演、创业平台等。推动实施百万大学生兴皖行动、返乡人员创业工程。推动发放创业担保贷款6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四、推进三次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

11﹒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2023年,省财政统筹新增11亿元支持粮食生产,全年粮食播种面积1亿亩以上、产量820亿斤以上。对符合条件的300亩以上规模经营主体从事粮食生产给予奖补,支持小麦赤霉病等重点病虫害防控。省财政对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每亩补贴50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12﹒支持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和乡村产业发展。支持种业联合攻关、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和适用农机研发推广。新建、改造410万亩高标准农田,新建财政投入补助标准提高到2500元/亩。(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省财政安排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30亿元以上,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

13﹒推动优势产业融合集群发展。2023年,省财政安排资金81亿元充实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引育优质(头部)企业、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新认定一批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安排省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10亿元,采取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十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补;对新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支持省内企业投保“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14﹒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支持“龙头+产业链”“诊断+软件包”“园区+平台”“行业大脑”复制推广,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应用”,对省级典型示范项目按照设备购置额1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企业分别奖补300万元、200万元。通过贷款贴息、融资租赁、产业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一次性奖补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新培育认定500家以上省级大数据企业,各地可对首次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省数据资源局)

15﹒促进建筑业发展。在水利、公路、机场、铁路、电力、通信等专业市场领域开展“评定分离”试点。支持省内骨干企业与央企、省外大型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抽水蓄能电站、跨江越河桥梁隧道、大型机场航站楼等高精尖项目竞争。优化工程价款结算,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不低于85%。(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6﹒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支持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创新发展、集聚发展。对国家及省级“两业融合”试点示范类项目、创新型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核定投资10%的补助。对新验收通过的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新认定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10家左右,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对客运、货运、新增过夜飞机、机场运营等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五、扩容升级“徽动消费”行动

17﹒促进接触性消费加快恢复。开展以“品质生活徽动消费”为主题的促消费活动5000场以上,鼓励各地在餐饮、住宿、文旅、零售等领域发放消费券,引导商圈、平台和商家配套开展打折、满减等优惠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联动举办“文化惠民消费季”“皖美好味道百县名小吃”活动。(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落实职工疗休养和带薪休假制度,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旅行社或具有疗休养资质的文旅企业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的,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责任单位:省总工会)邀请境外旅行商、媒体来安徽踩线采风、对接合作,推出更多适应境外游客需求的旅游产品、线路和服务。鼓励各地结合当地旅游消费情况对旅行社实施奖补。(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18﹒打造高品质消费载体。支持线上线下商品消费融合发展,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组织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评选。(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争创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省级特色商业街升级改造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6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品牌便利店、老字号企业新设直营连锁店的,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鼓励电商、邮政快递企业设置跑单奖励,为快递员和外卖骑手购买相应保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邮政管理局)

19﹒促进新能源汽车等大宗消费。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鼓励各地对新能源汽车消费等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鼓励各地对政府定价的共同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一定时间内免收停车费。鼓励各地对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环保家具的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鼓励发放信用消费贷款,推广“一次授信、循环使用”模式,支持新能源汽车、养老服务、教育医疗文化体育服务等消费。(责任单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20﹒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因城施策调整优化限制性政策、土地出让政策,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完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式,优化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全面推行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登记模式,优化二手房交易流程。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各项工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实施有效投资专项行动

21﹒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省财政继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点领域和省十大新兴产业。继续实施省领导联系重大项目机制,省、市、县三级联动推进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安排城市更新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城市更新开发片区示范。(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学合理引导投资方向,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全年新开工亿元以上重点项目2600个以上、竣工1200个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力争增长10%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2﹒建立招大引强“赛马”激励机制。综合评价目标完成、贡献大小、质量高低等,每季度通报晾晒“赛马”结果。鼓励各地大力招引世界500强、全国制造业百强、国家级“专精特新”等企业,省采取资金支持、土地指标奖励等方式,激励市县新开工一批百亿元级、80亿元级、50元亿级重大项目。积极引进培育“四新”经济企业,招引技术创新团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发挥境内外商协会、国际化产业基金等作用,加大与境外世界500强、行业龙头、“隐形冠军”等企业对接力度。鼓励各地对引进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外资项目,“一事一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23﹒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对重点项目给予用地计划指标预安排,允许重大项目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改进工业用地供应管理,由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4﹒加强用能和环境要素保障。落实全省重大项目建设能耗要素保障工作承诺事项,对新上单位增加值能耗优于全省单位GDP能耗控制水平的非“两高”项目、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或季度达到进度要求的市新上单位产品能耗优于行业标杆水平的非“两高”项目,落实用能保障。对符合项目所在市主导产业的产业链上下游直接关联项目,在市域内相互配套并同步实施的,可合并测算单位增加值能耗。(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筹保障各市无法解决排污总量指标的省重点项目,加快建立排污权储备库。当地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总量指标来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后,可实施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25﹒加大民间投资支持力度。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将民间投资等指标纳入投资“赛马”激励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省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分级分类联系调度,按规定给予建设用地、资金支持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政策便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推出PPP标杆项目10个以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七、推动外贸外经联动发展

26﹒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省统一组织的线下境外展、境外经贸对接活动,给予展位费最高80%、人员国际机票费最高70%支持。对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上重点企业和省级出口品牌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会的,给予展位费最高80%支持,单个企业最高60万元,单个展会最高5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对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各市参照省级外经贸专项资金补贴比例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对企业开展国际市场资信调查的,给予资信调查费50%支持,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对出口5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实行基本风险统保,对出口1000万美元以内的中小企业“信保贷”融资贷款业务给予最高30%贴息,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

27﹒培育壮大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对建设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300万美元以上的自建海外仓,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对租赁公共海外仓、年海外销售额达200万美元以上,且海外仓年使用费用超过5万美元的,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对年度评估等次为优秀的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的扶持力度。(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8﹒促进对外投资合作平稳发展。支持企业赴境外开展交流合作,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参与“两国双园”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实体经济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支持企业承揽境外工程,对当年实施的合同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八、优化提升政务服务

29﹒建立企业诉求直达机制。政府制定涉企政策时,原则上应邀请企业家、商协会代表共同参与,民营企业比例不低于70%、中小企业比例不低于50%。省、市、县(市、区)负责同志要定期不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及时征集意见建议。依托“12345”热线,设立营商环境监督分线,直接受理市场主体各类问题。常态化开展“优环境、促发展”现场集中办公活动。推动政府部门建立“企业服务特派员”制度,为重点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事项办理、项目申报、资金补贴支持等帮办服务。全方位、多渠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30﹒推动政策兑现“免申即享”“即申即享”。自本政策公布之日起,省有关单位要在1个月内公布“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实施细则,并录入“皖企通”统一发布。原则上所有政策都应做到“免申即享”,确需申报的,要减少申报材料、优化申报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做到“即申即享”;确需组织审核的,原则上应明确时限并及时完成审核兑现。已出台实施细则的,按上述原则优化简化相关申报程序,录入“皖企通”统一发布。(责任单位:省数据资源局,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探索省级政策委托市县先行兑现、省级认账、事后核验。省、市各类政策服务平台接入“皖企通”,实现政策“一网尽览”“一网通办”,并联通项目申报、预警比对和财政兑付系统,实现“一键送达”。通过工业互联网推动更多政策兑现“免申即享”“即申即享”。(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数据资源局、省财政厅)“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以上政策举措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省级建立健全政策实施评估机制,适时开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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