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把430万在银行存了一年的定期,可是一年后男子去取钱,万万没想到卡里只剩下18万了,男子很疑惑,于是询问了银行工作人员,结果对方却告知再等一年吧,男子于是找到了银行负责人,可是却得到了类似的回复。
朱先生有一套老房子,拆迁后获得了430万的补偿款,于是朱先生就把这些钱全部存入了银行,存了一年的定期,一年的时间很快到了,朱先生来到银行打算把钱都取出来,结果却只发现卡里有18万的利息,本金却不见了。
于是便询问了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这笔钱已经自动转存了,第二年就可以取了。但是朱先生表示,自动转存这件事情根本没有通知自己,更没有得到自己的许可,银行这样操作,是侵犯了储户的合法权益了。
一再追问之下,银行将自动转存的单据拿了出来,朱先生仔细一看,发现这根本不是自动转存的单据,这笔钱已经转入到基金公司,购买了基金产品,原来自己签的不是定期存款,而是购买了基金产品,银行负责人让朱先生去联系基金公司。
无奈,朱先生只能致电基金公司,基金公司表示自己从来不对接客户,而是银行,所以朱先生还是要找银行。
看到双方相互推诿,朱先生觉得再去找银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了,于是将这件事情反映给了银行的上级部门。
实际上,储户到银行存款,与银行之间是一种存储合同关系,但是银行工作人员为了一些目的,诱使储户购买保险或者是基金产品,在没有如实、全面的告知储户的情况下,实际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储户的知情权。
而朱先生来银行存款,实际上是购买了一款基金产品,无论这款基金产品是低风险还是高风险性质的,作为银行来讲,不仅有义务如实的告知朱先生,还要对朱先生能够购买进行测评。
即银行不仅仅告知朱先生,还要对朱先生的认知、偏好和承受能力进行测试,如果未向消费者提示告知产品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未尽了解产品义务,由于导致了朱先生损失的,银行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8条规定,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的,对其关于应当由金融消费者自负投资风险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朱先生的430万存款被购买了基金,显然是不属于朱先生意愿的情况,因此朱先生可以在取出这笔钱之后,如果有损失的话,可以向银行追究赔偿责任。
不过,既然朱先生已经找了银行的上级部门,就要调查银行在整个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一旦经过查证有违规行为,那么,银行不仅要向朱先生承担责任,更要面临罚款等行政责任。
去银行存钱,无论金额多少,不要一味听银行工作人员的误导,“你买这个这个利息高”,一定要按照自己的想法去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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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_大兵叔叔_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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