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投行业务迎新规。
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12月2日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下称《评价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质量评价结果定期对外公示。
重点内容有:评价业务范围包括证券公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以及其他具有投行特性的业务;投行业务质量评价采取试点方式,试点范围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等保荐项目;评价指标维度包括执业质量评价、内部控制评价和业务管理评价三个角度。
与此同时,中证协当天发布的券商保荐业务质量评价指标中明确,项目执业质量评价是指,从项目申报文件质量、保荐机构工作质量、保荐项目审核结果等方面触发负面事项的轻重程度进行评价。
负面事项包括,保荐项目或相关主体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项目负面结果记录,项目负面行为记录等情形。
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试点
聚焦此次发布的《评价办法》,对于制定背景,中证协表示,在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注册制试点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得到市场各方认同,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意识明显增强。为促进证券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压实执业责任,切实提升投行业务执业质量,协会组织行业专家研究制定了《评价办法》。
整体来看,《评价办法》共二十九条,包括总则、评价内容与指标、评价方法与程序等六章内容。评价思路和主要内容包括5个方面: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线面结合,全程覆盖;多方参与,过程公开;数据整合,评价客观;差别监管,正向激励。
评价业务范围包括,证券公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以及其他具有投行特性的业务。
投行业务质量评价采取试点方式,试点范围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等保荐项目。
在试点阶段,被评价机构范围为对首发和再融资项目承担保荐责任的证券公司,不包括只承担承销责任的证券公司以及评价期内无项目的证券公司。试点阶段不对项目承销及持续督导环节评价。
中证协称,之后将根据试点的情况,在总结经验完善评价指标的基础上逐步对试点范围和业务流程进行横向与纵向延伸,最终形成覆盖全链条、全流程的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体系。
评价指标维度包括执业质量评价、内部控制评价和业务管理评价三个角度。通过收集投行项目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信息,并从质量管控、业务流程管理、内控治理角度进行线面结合的综合评价,全面反映投行业务质量。
此外,在各方参与上,执业质量和内部控制评价相关信息由证监会汇总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评价信息,并向协会提供;业务管理评价相关信息采取由证券公司自评和协会复核、调整确认的方式;专家评审会研究处理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殊事项,进行评分调整等。
“通过评价结果对机构进行动态分类,供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参考使用。”中证协表示。
“一撤了之”将被扣分
中证协网站当天发布了《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指标(保荐业务)》,试点期执业质量评价为证券公司首发和再融资保荐业务的执业质量评价,主要反映证券公司保荐项目执业质量的情况,由项目平均分*60%计算得出。
项目执业质量评价是指,从项目申报文件质量、保荐机构工作质量、保荐项目审核结果等方面触发负面事项的轻重程度进行评价。
负面事项包括,保荐项目或相关主体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项目负面结果记录,项目负面行为记录等情形。
其中,保荐项目未通过上市委或发审委审核,不予核准或注册,扣100分。
保荐项目撤回申请的,因初审环节发现影响发行条件的问题撤回,扣100分;因被确定为现场督导或现场检查对象后撤回,扣60分;除因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合理原因撤回不扣分外,其他原因撤回,扣20分。
与此同时,评价指标还包括保荐机构因保荐项目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因保荐项目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保荐机构因保荐项目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形。
文章作者
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