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幼儿园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近日,深圳市教育局制定了《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以下简称“《设立标准》”)。
《设立标准》共19条,分别从幼儿园人员配备、选址、办学场地等方面,对新设立的幼儿园做出规定。在幼儿园人员配备方面,《设立标准》规定,幼儿园应当依法聘用具备相应岗位从业资格的教职工;根据服务类型及办学规模,配备数量适宜的教职工。幼儿园全体教职工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7,全体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9,全体专任教师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15。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者3名专任教师;寄宿制幼儿园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持有教师资格证,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设立标准》规定,幼儿园办学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每班幼儿人数不得超过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
《设立标准》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