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消息,海南省财政厅和住建厅近日联合出台《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办法》明确,补助资金是指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其中,财政部下达的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试点城市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
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国有垦区危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国有垦区危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补助、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国有垦区危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年度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规模,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根据财政收支形势、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转移支付情况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