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与子女的关系,继父、母亲和孩子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抚养教育关系是否形成。但是,法律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发生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应根据他们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来确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因此,继父母和子女应该被平等对待,不应该被虐待或歧视,无论他们是否形成了一种养育或教育关系。
继母与子女的关系
1. 它是指生身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与其子女再婚或生身父母离婚后再婚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根据继子女是否与继父母形成依赖关系,可将继子女分为以下几类:
(1)因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继父母关系;
(2)直系公婆的继亲子关系。
3. 除父母再婚外,拟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还必须具备共同生活的条件,其法律后果与血亲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同。
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2条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继子女。继父、继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继母与子女的关系、什么是继亲子关系
继父母是指父母一方再婚后,子女对配偶的称谓;继子女是指配偶一方在前妻婚姻中所生的子女,与当前婚姻中的另一方相对。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亲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与子女再婚或亲生父母离婚后单独再婚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否形成,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因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继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二是仅具有伦理意义的直系亲家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这两类继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法律后果和成因是不同的。拟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和子女关系的形成,不仅需要父母的再婚行为,还需要共同生活条款其法律后果与血缘关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相同。《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继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子女有继承权,继父母有扶养继父母的义务。仅为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
原则上,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能解除,不受生父与继母、继父与继子生母之间婚姻关系消失的影响,因为他们已经形成了拟血亲的亲子关系。但当生父与继母离婚或继父与生母离婚时。继父、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解除,由其生身父母抚养继子女。但是,在亲生父母死亡的情况下,继母或继父仍有义务照顾继子女。
以上就是关于继母与子女的关系的内容,继父、继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