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城市论坛 财经 监守自盗!银行部门老总套取2000万信贷资金,伙同领导、商人炒股却亏损, 法院判了

监守自盗!银行部门老总套取2000万信贷资金,伙同领导、商人炒股却亏损, 法院判了

又有来自盘锦银行的银行干部,遭遇牢狱之灾。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盘锦银行原营业管理部总经理冷某松伙同该行领导顾某、商人马某,由马某收购空壳公司后在冷某松负责的营业部办理2000万元贷款用于购买股票,炒股所得利益均分,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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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松到案后,又供述了自己为企业主贷款提供便利、受贿10万元的违法事实。最终,冷某松一审被判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没收已退缴的赃款10万元。

此前,盘锦银行已有多名前任领导落马。在近期公布的裁判文书中,盘锦银行计划财务部原总经理许某也因套取公款遭遇牢狱之灾,且盘锦银行原董事长张某杰、盘锦银行原副行长曹某春等人均有涉及。

来看详情——

违法发放贷款2000万

首先来看冷某松违法发放贷款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国家出资企业,冷某松于2019年9月起担任该公司营业管理部总经理,同年12月任营业管理部党支部书记。2020年至2021年期间,冷某松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发放贷款2000万元。

具体而言,2020年4月,时任盘锦银行党委副书记的顾某同冷某松、沈阳商人马某商定,由马某收购两个空壳公司后在冷某松负责的盘锦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贷款用于购买股票,炒股所得利益三人均分。

此后,马某先后收购两家空壳公司,变更为盘锦金与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盘锦恒发贸易有限公司,伪造虚假贷款材料后,由冷某松安排盘锦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办理,经冷某松审批后分两次共发放贷款2000万元(每次1000万元)。

两家空壳公司,为何能顺利获得贷款审批?据盘锦银行经办这两笔贷款的相关人员董某称,2020年4月,冷某松打电话跟其说顾行长安排了两笔贷款给营业部,很着急,额度都是1000万元。董某便安排信贷员尽快办理,信贷员没有对这两笔贷款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审查。

“翻看资料时就对贷款企业经营的真实性、贷款用途产生怀疑,觉得这两家公司不具备还款能力,对这两家企业的担保企业也不太满意。”董某称,发现问题时曾向顾某汇报,但顾某要求抓紧时间走程序,抓紧办理。盘锦银行营业管理部公司银行部、营业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查委员会都没有召开相关会议。后两公司均未按时还清贷款,做了无还本续贷。

此外,多名经手人士表示,按照规定,盘锦银行营业部不应该给两家公司分别办理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因为从材料看,两家公司并没有实际经营,贷款材料不全且问题很多。但在冷某松的要求下,经手人士们均在相关会议纪要、手续上签字。

伙同行长、商人炒股

从案件情况来看,时任盘锦银行党委副书记顾某被列为同案犯,另案处理。盘锦银行2019年年报显示,顾某为该行主要管理人员、党委副书记,经济师职称。在冷某松落马前,顾某已先行被留置。

据顾某供述,2020年4月的一天,马某与顾某聊天时说,“荣科科技(行情300290,诊股)”的股票要涨,买入的话能挣钱,想让顾某在盘锦银行为其贷款2000万元用于购买“荣科科技”的股票,利益两人平分。

顾某称,因为当时冷某松在盘锦银行任营业管理部经理负责贷款业务,于是顾某提出让冷某松参与。之后顾某称从盘锦银行给马某贷款2000万元购买“荣科科技”的股票,如果赚钱了,顾某、冷某松、马某各占三分之一,如果赔钱,与顾某、冷某松无关。冷某松表示同意,后续事宜都是马某和冷某松对接。

马某则证实称,2020年4月23日,“荣科科技”股价低,顾某、冷某松、马某三人商定因贷款暂未发放,由冷某松先行借款1000万元用以购买股票。2020年4月29日,盘锦金与大建筑有限公司贷款下发以后,马某又购买了1000万元的股票。同年5月21日,盘锦恒发贸易有限公司1000万的贷款下发后,归还了冷某松的借款。

在两笔贷款分别下发后,马某按照顾某的指示出具了两份证明,载明所贷钱款用于顾某、冷某松、马某三人共同购买股票资金,产生的利益平均共同分配。

机关算尽,三人炒股的操作效果却不怎么样。正如马某所言,“荣科科技”股价在2020年4月走低,此后股价便连番走高,期间股价最高涨到8.7元/股。但在2020年12月、2021年5月,“荣科科技”股价两次出现“20CM”跌停,股价的大起大落让他们错失了出货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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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顾某被留置后,马某、冷某松商议后,马某于2021年9月6日至7日将股票陆续卖出,将股票内钱款通过其朋友程伟和亢某某账户分别转入盘锦金与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盘锦恒发贸易有限公司,当日还清贷款2000万。经核算,股票账户为亏损状态,且两家企业贷款期间的利息约210余万元,由马某支付。

除涉及违法发放贷款罪外,作为盘锦银行的营业管理部总经理,冷某松掌握着贷款发放大权,因此亦有企业主“积极”向其行贿,意图获得贷款便利。

经查,自2020年11月起,冷某松利用职务便利,在何某所实际控制的盘锦源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向盘锦银行申请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多次为何某提供便利,缩短办理时间。

何某分别于2020年11月、2021年6月在冷某松办公室内给予冷某松现金,每次5万元,两次共计10万元,冷某松将该款用于其个人日常开销。

2021年11月,盘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将冷某松带至盘锦市纪委监委办案基地,同日,盘山县监察委员会对冷某松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检举前同事犯罪线索

根据盘山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冷某松在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未掌握的收受何某10万元现金事实,并对前同事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了检举。

根据工作简历,冷某松于2009年11月至2019年8月在盛京银行工作,其检举、揭发了大连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梁某出资为时任盛京银行大连分行行长的张某装修别墅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

经调查,梁某于2022年1月证实,其出资267.46万元为张某装修别墅。张某称,当时自己是盛京银行大连分行行长,梁某在大连分行有贷款业务,梁某为了和张某处好关系,才提出要帮其别墅进行装修。

法院指出,冷某松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冷某松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冷某松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冷某松具有立功情节,可减轻处罚;冷某松偿还全部贷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冷某松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没收已退缴的赃款10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多名银行高管落马

公开信息显示,盘锦银行成立于2005年,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前身为1992年由盘锦市各城市信用社组建的盘锦市城市信用联社;该行注册资本9.57亿元,实缴资本7.09亿元。

股权结构上,盘锦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辽宁首嘉智慧城市综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2.54%。此外,盘锦市财政局及盘锦市下辖区县财政局合计持有盘锦银行27.7%股权。

盘锦银行并非大行,但其国有控股身份,使得该行工作人员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而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近期,多名盘锦银行的前领导、员工落马,相关犯罪细节也被公之于众。

除此次公布的冷某松外,上月中国裁判文书网还公布了盘锦银行计划财务部原总经理许某套取公款的案件。判决书显示,在审查调查过程中,许某提供了大量关于张成杰及盘锦银行其他主要领导涉嫌犯罪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许某在时任盘锦市商业银行行长、盘锦银行董事长张某的安排下,利用职务便利,从盘锦银行财务部门以及下属支行以虚开发票入账列支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炒币运送费名义,套取公款共计3229.7万元。

据悉,张某即为盘锦银行原董事长张成杰。此外,许某案还涉及盘锦银行原副行长曹秀春。目前,二人均已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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