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人在银行ATM机存款,存完后查看余额,觉得不对,认为有900元被自动柜员机吞了,没存进去。于是他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被侵吞的900元及利息。
(案例来源:上海市金融法院)
存钱当时,老人俞某已经70多岁了。
【老人意见】
他起诉说,当天他去银行存钱,排队等候时,曾经看到有个人从外面进来,说自己卡里只有15000元,柜员机却吐出20000元,所以进去退还多出的5000元。因为当天人比较多,排到快中午的时候,他问了保安,就改去柜员机存款。
存钱时,那个就机器有问题,一直提示不能识别,反复放了好几次,才存进去1万元钱。他当天准备存35000元,一共存了4次。第一笔1万元,有2张最后还是有2张不能识别。第二笔1万元,反复识别了好几次才存进去。第三笔1万元,也是反复识别,最后还是有一张不能识别,应该显示9900元,却显示1万元。第四笔他放进去5300元,却显示4300元。
他当场指出柜员机有故障。银行工作人员让他打印一份当日明细,告诉他,等晚上查账,如果有多的钱,过几个工作日会到他的卡里。但之后,银行坚持说当天没有多出钱,账是平的。他后来多次找银行,银行都不给解决。他认为柜员机系统出错也是有可能的,所以才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侵吞的900元并支付利息。
【银行意见】
银行辩解说,经过查询,当天俞某存款34100元,不同意他的要求。因为:1、当天存款都是俞某操作,金额也是由他确认;2、当天涉案机器后台数据显示钞箱内钞券张数变动连贯,能与记账金额相对应,不存在故障;3、俞某在存款前并未清点钞票,不能证明其所称的实际存款金额。
为此,银行提交了当天的监控视频等。
【法院查明】
法院查明:当天俞某在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进行了四次存款,金额分别为9800元、1万元、1万元和4300元。存完之后,俞某觉得剩下的现金数额不对,当即就向银行工作人员反映。之后又两次拨打投诉电话,认为自动柜员机存在故障,侵吞了他900元。
但是银行提供的涉案柜员机后台数据显示,当天运行正常,没有出现故障。
另外,事发当天,这台机器买回去7年多,俞某起诉以后,机器使用了8年多,银行根据内部规定《计算机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第86条的规定:“自动柜员机设备原则上应使用至少8年,对于使用年限满6年的设备,可申请报废。”将涉案柜员机报废。
【法院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这个案件双方争议的主要是自动柜员机有没有侵吞俞某的900元。
首先,因为存款是俞某自主独立操作完成,同时出于保护隐私的要求,银行监控不能拍到自动柜员机的操作界面。实际操作过程中,存款数量及如何操作都只有俞某知道。所以,俞某对自动柜员机侵吞了钞票负有举证责任。
其次,后台数据显示,那台自动柜员机当天并不存在故障。
再次,俞某自己在开庭时说,他在存款前并没有清点存款钞票的数量,之所以认为钞票被侵吞,只是依据他自身对于所带两个信封中钞票数量的记忆。
最后,根据自动柜员机的存款流程,俞某在放入钞票后,柜员机会清点并在屏幕上显示钞票数量,等待俞某确认后存款才会成功。如果钞票数量出现问题,俞某可以及时发现并取消本次存款。但这个案件里,俞某并没有取消存款,故俞某的存款流程已全部结束,业务已成功办理。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俞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有900元被自动柜员机侵吞。最终判决驳回了俞某的诉讼请求。
【老人上诉意见】
俞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1、事发后他要求银行提供他存入钱款的钞票号码,但银行拒绝提供。2、涉案柜员机没有操作指南,服务存在瑕疵。在出现错误后,他立刻进行了投诉,而银行没有及时答复处理,也没有提供监控。3、银行在一审时将自动柜员机报废,造成他举证困难。所以应该由银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院二审意见】
二审法院除了认可一审法院的意见外,还认为,银行对使用年限届满的自动柜员机进行报废处理,系其根据银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的日常业务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俞某的相关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所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启示】
最后,这个案件看下来,其实大概率还是老人自己记错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但也提醒我们:1、如果不放心,在ATM机存钱前,可以再监控下重新清点一遍钞票;2、钞票放入存钱口以后,如果觉得机器清点的数额,可以选择取消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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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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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意见_家子说法_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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