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
1.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2.对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进行强制执行;
3.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4.对被执行人股份的强制执行;
5.对被执行人所持股份的强制执行:包括国内上市公司的股份,尤其是可流通股份;办理股份转让业务(简称“三板”);
6.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强制执行;
7.执行被执行人的仓单、提单对应的财产;
8.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9.对被执行人的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进行强制执行;
10.执行被执行人的贵重金属,如金银;
11.对被执行人的矿产资源实施强制执行;
12.对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实施(专利权、商标、著作权)的强制执行;
13.对被执行人应收款项的强制执行;
14.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强制执行;
15.其它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
16.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特殊情况、特殊标的除外)均可执行。
上述是我国现行的可执行财产,本文不作详细介绍,请参阅《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也提到了“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此后,各地相继推出了更加广泛、更加严格、更加细致的措施。
部分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告,也可以对无证房屋进行强制执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八条: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对被执行人未完成转移的不动产实施强制转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函>的法[2012]151号),可以实施“现状处置”。
在不变更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在转让前通知集体经济组织后,可以不经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进行“现状处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执行法院应当就房屋能否转换为合法住房,征询行政机构的意见,并将其作为评估未登记房屋价值的依据。
被执行人已经向开发商交付了所有的房款(一部分由被执行人自行支付,一部分由银行提供),银行进行了预抵押登记,在预售房产办理抵押登记之前,开发商对银行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的商品房预售情形下,预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预查封后,开发商或被执行人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预售房产.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可以采取扣留、提取的方式。被执行人不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或者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部分。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22号,明确了社会保障机构是领取退休金的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10、执行离退休人员离休金或退休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其债务。
11、执行住房公积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进行强制执行。
12、执行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
生效的法律文件只规定被执行人是债务人,执行法院可以执行以下财产:
1.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2.被执行人和他人名义下的共同财产,和已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已确认为被执行人财产或愿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执行的财产。
13、执行子女名下财产。
1.执行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与其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巨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
2.对未成年儿童有大量来源不明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3.在履行债务过程中,以孩子的名义购置的资产。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08号判决,债务人以其子女的名义购置房屋,并将其转移至子女名下,对其责任财产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了重大的不利影响。因此,涉案房屋应当以家庭共同财产的形式承担对家庭的外部负债的责任。
14、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案例一:洛阳市伊川县法院在2021年11月,以44.55万元的价格,将被执行人手机号码“9999999”拍得。
案件二:2016年8月25日,焦作博爱县法院在执行其豫082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时,以最高成交价20万元将被执行人名下号码15****88888手机卡一张。
15、执行财付通内之财产。
腾讯在财付通的帮助下,并不存在任何问题,腾讯还成立了一个专门的机构,与法院进行沟通,深圳市南山区的法院,也可以派出代表到腾讯进行执行。
16、执行支付宝内之财产。
支付宝账户内的财产也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有查封、冻结、冻结、冻结支付宝账户的权利,实际执行中大部分也不存在问题。
17、执行抖音等网络平台内财产。
全方面限制措施
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一下高额消费:
1.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酒店、宾馆、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置不动产、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
5.购置不属于营运的必要交通工具;
6.旅游、度假;
7.儿童在私立高学费的学校上学;
8.为保险和金融产品支付高额保费;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支出,如 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或更高座位。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管、警示和惩戒机制,并对其进行了全方位的限制。
(a)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b)证券发行的限额。
(c)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限额。
(d)股份激励的约束。
(e)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f)建立对社会团体的制约。
(g)参加政府投资或主要利用财政资金的项目限制。
另外,2016年1月20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组织部、宣传部、编办、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其中包括55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从事民商事、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限制。
a)获得政府补助的机会。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政府补助和社会保障经费的申报。
b)获取政策支助的机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享受政府补助、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扶持。
a)在国有企业中任职的管理人员。
b)担任机构法人代表的限定。
c)对金融机构执行人员的任职限制。
d)担任社团主管的人数有限。
e)对公职人员的招聘(聘用)限制。
f)特殊的党籍或党员的限制。
g)在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成员中担任职务的限制。
h)兵役的限定,等等。
a)包含了对海关的证明的限制。
b)从事医药、食品等行业的限制。
c)资质条件的房地产、建筑企业。
a)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单位,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
b)法律顾问和法律公司的信誉限度。
c)信贷额度的约束。
a)从事房地产交易,限制国有资产交易。
b)对国家森林资源的利用。
c)对草地的利用。
d)对自然资源使用的其它限制。(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详见上文2-7)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资委,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下发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个部委发布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号,最高法院和芝麻信用签订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协议,并正式授权了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进行网络信用惩戒。芝麻信用与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我爱我家相寓等不同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其主要举措包括:对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进行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淘宝、天猫平台上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以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三星级以上酒店的预订受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网上进行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
11、限制网签备案等不动产交易行为。
2018年3月1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对老赖进行了司法拍卖、政府供应土地、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2019年8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规定“老赖”不能在网上登记。
12、对被执行人账目进行审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1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老赖”欠债未还,其子女不得进入私立高收费学校。
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
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
二是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
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四是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五是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终于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2019年7月1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执行查控系统、建立健全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等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意见,提出将身份证、护照等所有合法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进行惩戒。
《关于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是在2018年3月正式与民政部签订的。通过互联网,最高人民法院和民政部实现了当事人婚姻登记、低保、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涉婚姻和涉社会救助对象收入财产的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社会组织)名单信息等;同时,民政部还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社会团体进行监管,实行诚信约束、联合惩戒。
面对执行难题,许多法院采用了“执行神通”,力求解决这一难题,例如:
(a)阳县法院通过手机 APP “移动执行”一键调用、连线指挥;
(b)辉县市法院实行“110”,其职能是司法拘留、扣押车辆、协助收房、对被怀疑拒执的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
(c)郑州管城区法院第一次在2020年3月26日对涉及的财产进行“电子封条”的冻结。
全面曝光措施
按照《中宣部、最高法、银监会下发关于创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的通知》,在2017年底前建立省级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在两年内将平台建设成为当地家喻户晓的信用平台和执行名片。有条件的市、县级相关部门,要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平台。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联合惩戒工作的要求,将名单信息及时推送到相关部门,由其根据工作情况,依法利用。对于不能公布失信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其所属单位,并由其所属单位按照法律程序予以处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惩戒情况等进行公开;
目前,很多企业的失信信息都可以通过企信宝等网站和 APP进行查询。
目前各地方法院都采取了一些措施,将不诚信者的信息发布到地方主要的新闻媒体上。
目前,全国各地都已在主要商场、商场等场所实行或实行了大荧屏上发布不诚信者的信息,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2017年8月18日,河南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今日头条联合,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省级法院老赖网上曝光平台,并借助豫法“阳光”政务头条,为破解执行难题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目前,“今日头条”平台上的各级法院系统已经超过3000家,覆盖31个省市,并覆盖了全市法院。
河南登封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与登封市移动、联通、通信公司联络,向法院发出了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对“老赖”手机进行了修改,并对其进行了修改,以促使其尽快完成法律规定,此后,河南各地法院纷纷开通了这项服务。除此之外,广州法院、泉州法院、南京法院等多家法院,也都纷纷推出了针对失信者的“失信黑名单”,让老赖们的行踪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终极大招:刑事责任的追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不履行的,以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刑事责任的范围进一步细化,并将检察机关不受理的案件改为自诉。
2018年9月11日,广东省公检法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其中,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达到2万元以上,单位达到20万元以上,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50%以上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等13种情况,属于《刑法》中“有执行能力但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将构成刑事处罚。这些措施中,最严厉,也是最有效的,就是要加重刑事责任,要严格按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多处罚,多发布,多发布一些惩罚,这比一系列的民事限制措施要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