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城市论坛 财经 家子说法,什么是“跳单”?

家子说法,什么是“跳单”?

广东广州,女子通过中介出售房屋,中介联系买家后,组织双方多次协商,因价格没谈成没能完成交易。但中介合同到期后,买卖双方却迅速签订合同,完成过户。中介公司把买卖双方告上法院,要求双方各支付中介费23万元。

女子王某卖的是一套别墅,购入价960万元。她和中介公司签了份独家包销合同,包销期限到去年年底。双方约定,委托交易价不低于1550万元,中介费为成交价的1.5%。

之后中介公司联系到买家梁某,组织他两次看房,梁某表示满意,在中介带领下,与王某见面洽谈交易事项。王某还和中介签了份居间协议,约定交易成功后,按1.5%支付中介费。但多次协商后,梁某出价到1500万元,王某还不同意调低价格,制止去年年底,双方都没谈拢。

今年1月7日,梁某告诉中介,他不买了。1月25日,王某告诉中介,房价不能低于1600万元。没想到,第二天,王某就和梁某签了份930万元的买卖合同,还完成了过户。两人是在另一家中介协助下过的户,支付1万元报酬,没有签三方协议。

中介公司认为两人是跳单,起诉到法院,要求两人支付中介费。

【家子说法】

一、什么是“跳单”?

所谓“跳单”,是一种俗称,又称“跳中介”,是指委托人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为了不支付报酬,跳开中介人,私下与交易对象签订合同,或者通过其他中介人与交易对象签订合同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十分常见。

为了防止跳单,中介公司一般都会在委托合同中特别约定禁止跳单。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存在一些争议。有认为这种约定是中介利用自己的优势设立的霸王条款,剥夺了委托人的选择权。有认为这种约定是委托人明知的情况下签订的,应该有效。

为了进一步规范这种情况,去年实施的《民法典》在第九百六十五条特别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明确跳单是不允许的,仍然需要支付报酬。

二、如何认定跳单?

但是,跳单的前提是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计划或者媒介服务。而实践中,可往往存在同一房源被多个中介掌握的情况,而买方也可以通过多家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

各个中介提供的服务质量、价格高低都可能存在差异。买卖双方之所以能够达成交易,究竟是利用哪家中介的服务,就会存在争议。

这个时候,究竟是跳单还是委托人的自主选择,就需要综合合同的具体内容及整个事件的情况来判断了。

在这个案件里,法院就认为,买卖双方在报销合同期满后不到一个月就订立了合同,价格比王某提的价格少了620万元,比独家包销期间买家最后提出的交易价少了570万元,甚至比卖家购入价还低30万元,而且两人都拒绝提供交易流水。另一家中介公司仅收取1万元的报酬显著低于当地中介服务费的计算标准,以上种种不合常理的交易行为,难以让法院采纳买卖双方不存在“跳单”行为的主张,最终判决王某与梁某分别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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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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