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20年3月16日,江苏省扬州市杭集镇镇长魏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事件发生后,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对3名违法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接参与决策部署和现场组织的5名责任人被停职,9人受到党内警告。

4个多月后,“扬州市拆迁户开车撞人”案再次开庭。拆迁队陶然等人因寻衅滋事罪被检察机关和魏刚家属提起公诉。7月28日,他们在江苏省扬州市汉江区人民法院受审。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有关魏刚的后续案件将在江苏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
一、案件回顾
根据《扬州生态科技新城防洪排涝规划》和《扬州市黑臭水体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要求》,杭集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于2018年7月5日发布公告,要求业主在5天内拆除占用河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坝头。相关部门对涉案建筑进行了勘察测绘,认为7月7日和8月13日占用河道2.81米,两次通知魏刚搬迁。但业主认为房屋被拆除时有房产证和土地证,不符合建设标准。因此,业主不配合。

2018年8月15日,受江苏省扬州市杭集镇政府委托,江苏省扬州市拆迁公司派出数十名拆迁人员对魏刚的房屋进行强拆。因为房子被拆,魏刚被拦住、拖走、抢手机、拳打脚踢。双方互相推搡。拆迁前,拆迁人员仍切断电源,并将门前摄像头销毁此时,情绪达到顶峰的魏刚从机动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上人群,随后迅速倒车,再次撞上人群,造成2人死亡,旁观者7人受伤,2人轻伤。
二、被告人辩护律师称其行为系正当防卫
魏刚的辩护人提出“魏刚独自驾车撞人,其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法院不予采纳。魏刚拒不拆除司机碰撞的行为能否界定为正当防卫,让我们先来看看正当防卫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停止违法侵害的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致因条件:存在非法侵权行为。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行为进行抗辩。客体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违法侵害人本人进行。主观条件:抗辩必须以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目的。防卫和明显不能超过正当条件造成的重大损害。

本案中,法院认为,拆迁人员为阻止魏刚进入拆迁现场而采取的各种行为,目的是将魏刚从拆迁现场外围赶走。第二个是魏刚刑法中的防卫过当。
三、及时维权才是上上策
本案中,根据官方通报,被拆迁房屋属于部分违法建设。案发前,拆迁方与业主就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发生纠纷,纠纷未能通过流血冲突解决。截至目前,房屋拆迁问题仍在行政诉讼中,但原无辜业主将被判入狱15年。更无辜的是两人的生命和九人受伤的尸体。
生命是宝贵的,但认为生命可以解决问题是大错特错。在这个法治社会,本来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不合理的事情发生时,就应该逐步按照不合理的程序进行。情绪激动和激进的行为只会给你带来更多的遗憾。
在拆迁过程中,何必等到铲车开到屋前屋后,用车身做铁壁,并及时用法律武器维权才是上策!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审议,但法律规定复议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扬州论坛
根据行政诉讼法,
权利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权利,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已经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这种情况下,围绕拆迁问题有一个大圈子。如果我们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我们还是要回到官司上去。原来拆迁队有捣乱嫌疑。为什么,早拿法律武器,以后也不会发生这些事情。
撰稿:苗盼盼/审稿:闫书语/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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